
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深圳市委统战部、深圳市总商会(工商联)领导,主要由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为参与主体,贯彻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开展开发式扶贫为主要形式的光彩事业。通过民间渠道,按照经济规律,同"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推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进程,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指导和委托。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鼓励、引导、组织、推动民营企业到"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贸易。
2、组织、推动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政府的扶贫和同富裕工程,扶持我市欠发达村镇和省内外的重点对口扶持地区;有选择地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积极探索参与城市光彩事业的途径,关心支持城市弱势群体。
3、吸引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参与"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合作。
4、为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协调关系,排忧解难。
5、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研究政策,制定规划,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问题。
6、与国际上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促进了解,加强合作。
7、加大光彩事业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光彩事业,弘扬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的企业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提高全社会对光彩事业的认识。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由个人理事、团体理事组成。
第七条 凡热心于光彩事业并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企事业单位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经本人和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担任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批评、监督本会工作;
4、要求对光彩项目的协调。
第九条 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维护本会名誉,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审议和批准本会的工作报告;
4、选举正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5、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3、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1、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2、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3、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会副秘书长;
4、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5、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度会长可从副会长中任命一名执行会长。执行会长任期一年,主要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年度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
3、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资助和捐赠;
4、 其他资助和从事与光彩事业有关活动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光彩事业的不断发展,本会设立"深圳光彩事业发展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深圳市。
第二十条"深圳光彩事业发展金"的筹集、运作等原则,由另行制定的《深圳光彩事业发展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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