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会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会费实施细则(简称本细则)根据《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第五章第十七条款的有关精神制定。
第二条 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本会会费服从于《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确定的宗旨、主要职能和任务,用于会务活动、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办公经费等。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一、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理事会费标准:1000元/年(一届三年、一次性收缴)
二、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常务理事会费标准:2000元/年(一届三年、一次性收缴)
三、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副会长以上会费标准:10000元/年(一届三年、一次性收缴)
四、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理事(含常务理事以上),会费标准:100元/年(一届三年、一次性收缴)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五条 收取理事会费,应开具政府有关部门监制或认可的收款收据。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门账户,配备财务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目,专款专用。
第七条 接受市委统战部和市总商会(工商联)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理事经2次书面通知催交仍不交纳会费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九条 本细则经第三届理事会议通过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会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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