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事权利与义务
本会实行理事制,由个人理事、团体理事组成。
凡热心于光彩事业并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企事业单位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经本人和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担任个人理事和团体理事。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批评、监督本会工作;
4、要求对光彩项目的协调。
第九条 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维护本会名誉,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时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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