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表彰光彩事业
有功人士(集体)的办法
1、 根据《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规定,本会每年度对光彩事业中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设"光彩事业特别大奖"、"光彩事业组织奖"、"光彩事业贡献奖(金奖、银奖、铜奖)"和"通报表扬"四类。
2、 表彰标准:
(1)光彩事业组织奖:
能够积极配合、支持本会工作,并在光彩事业的组织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光彩事业贡献奖:
投资类:主要指在老少边穷地区及我市联系的扶贫地区,以农业开发、环境改造等项目为主的资金投入。按照投资金额分为2000万元以上、1001-2000万元、500-1000万元三个等级,分别设金、银、铜三个奖项;
捐赠类:主要指为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和我市联系的扶贫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卫生事业等公益事业和支持光彩事业会务等进行的资金(获物资)捐赠,分为200万元以上、101-200万元、20-100万元三个等级,分别设立金、银、铜三个奖项。
(3)通报表扬:
对未达到贡献奖条件,但有贡献的光彩项目(包括投资类和捐献类),进行通报表扬。
(4)光彩事业特别大奖:
累计三次获"贡献奖金奖"授予"光彩事业特别大奖"
3、 项目统计起止时间为:
以年度为单位表彰,每年6月到次年6月为一个年度。
4、 授奖程序:
(1)每年5月向理事会全体成员、各区委统战部、商会及有关单位发放"深圳光彩事业实施项目情况调查表"。截止上报时间为5月底。
(2)光彩会秘书处汇总材料后,开展查对核实,按照上述表彰标准,提出初步表彰名单。
(3)会长会议审核确定。
5、 其他:
(1)理事或非理事,只要参加光彩事业都可申请奖项。
(2)获通报表扬奖者可在届内跨年度迭加投资额或捐赠额申请一次贡献奖。
(3)获金奖的理事可获本会当然常务理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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