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彩事业发展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深圳光彩事业发展金(以下简称"发展金")是根据《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光彩事业的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在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光彩会")内部设立的,旨在推动、促进光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规范发展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发展金的宗旨是:遵循光彩事业的宗旨、理念,健全光彩会工作机构,促进光彩会会务活跃,帮助光彩会理事从事光彩事业,支持社会公益扶贫活动。

第三条 发展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在光彩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光彩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发展金的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二)发展金的增值;
(三)在符合发展金宗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发展金的使用原则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其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以捐赠者个人的名义、或公司名称或产品品牌等冠名设立专项发展金,用于资助指定项目。

第六条 发展金的主要用途:
1、 支付光彩会会务经费、秘书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
2、 支持理事对光彩项目实施中的协调要求;
3、 总结宣传理事在光彩事业中的先进事迹;
4、 表扬奖励为光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5、关心、爱护在光彩事业中受到挫折的理事的健康和生活;
5、 上级组织的扶贫济困公益活动;
6、 帮助理事科学实施回报社会的爱心计划;
7、 用于其他符合宗旨的扶贫用途。

第七条 光彩会秘书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发展金进行规范性管理。

第八条 发展金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发展金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光彩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发展金所属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本发展金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发展金完成其宗旨,或由于光彩会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无法开展符合其宗旨规定的各项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十三条 发展金的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发展金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者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本光彩发展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光彩事业促进会会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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